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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法院分析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秦海彬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7:43

横县法院分析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秦海彬 发布时间:2016-10-24 17:43:31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却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从而引发纠纷,直至申请强制执行。横县法院以2014-2016年受理的该类执行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此类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基本情况

  横县法院2014年-2016年受理的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共4件,其中2014年1件、2016年3件(截至2016年10月10日)。其中2014年立案的一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外三案还在执行中。

  二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且具有不可代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为执行的规定极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往往出现一些问题,表现在:

  (一)法院执行措施比较单一。在执行探望权纠纷中,执行法官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协助义务。如其仍不主动履行,法官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官将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官基于如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的考虑,因此,执行法官往往不会选择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因此,此类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二)执行方式不明确。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的内容“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标准,甚至有些执行依据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场所、探望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法官在具体执行过程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

  (三)结案方式不规范。此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也有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该类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行为,且具有延续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却很难履行完毕,这种情形也不严格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有些不妥当;如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之后仍拒不履行的,此种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六种情形。此外,其他几类结案方式更加不符合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该类案件采取何种方式结案一直困扰着执行法官。

  (四)强制执行的效果不理想。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在无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还且还会进一步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恶化,更加不利于以后探望权的行使,此类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的社会效果一直很不理想。

  三、完善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的建议

  (一)明确结案方式。建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开始履行后,法院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在经执行法官做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法院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丰富执行措施。针对此类执行案件,应当在对被执行人做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媒体进行曝光。如其仍拒不履行,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善用社会力量。执行此类案件,要善于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如其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可以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领导干部、社区干部、子女所在学校老师、人民调解员等主体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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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彬

文章出处:横县法院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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