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bt365网站当庭宣判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兄弟俩禁渔期内非法电鱼,双双被判处拘役3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在横县郁江河段钢铁厂附近驾驶一艘铁质小船并使用自制的两条竹带线导电的电鱼机进行电鱼捕捞作业。22时许,二人在横县郁江河段钢铁厂附近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查获并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及渔获物2.5千克。4月20日,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李某成、李某朋作出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已当场放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要事实。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已重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珠江禁渔期制度,并于2017年发布通告对该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将珠江支流的郁江列入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垂钓外,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该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成、李某朋均积极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成、李某朋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